這些“糾結”的工傷認定,讓法官為你詳細解讀
2014-3-27 7:41:45??????點擊:
案例4:員工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受了傷
鄭某是某織造廠的一名紡織女工。2009年9月24日,鄭某在工作過程中,左手不慎被機器軋傷,經無錫市手外科醫(yī)院診斷為左示指開放骨折伴肌腱神經損傷,血供障礙,左中指開放骨折伴肌腱損傷,血供障礙,甲床裂傷,第2掌骨頭骨折。
鄭某準備申報工傷時遭遇難題,他雖然在紡織廠上班,但一直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織造廠認為,鄭某不是本廠職工,雙方之間也沒有勞動關系,鄭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受的傷,這完全是她自已的責任,與廠方無關。其理由:一是本廠地址是在集鎮(zhèn)上,而鄭某上班的地址是在與本廠相隔十多里路的某村莊中。二是給鄭某發(fā)工資的是馮某,而不是本廠法人李某。
鄭某在庭審中承認織造廠的上述兩點理由,但同時認為自已上班的地方雖然是在某村莊,但確實是該織造廠的一個車間。由于鄭某手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該織造廠存在勞動關系,她只得申請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
法院根據鄭某的申請,從該市人社局調取到該織造廠2009年9月29日為鄭某申報參加社會保險,2010年11月11日又為鄭某申報退出社會保險的申報表。證明鄭某在2009年9月與該織造廠存在勞動關系,是該織造廠的職工,其所受的傷是工傷。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guī)范,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傷職工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認定勞動關系有兩種形式。一是書面勞動合同;二是事實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發(fā)給勞動報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人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內涵作了如下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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