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取消設立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行政審批
【前言】這是2012年10月就發布的新聞,在頁面下端有當時中央人民政府網站發文的鏈接。實際國家從2012年10月就取消了對體系認證咨詢機構以及對體系認證培訓機構進行審批,預示著所有的管理咨詢機構都可以涉足這個領域,只要企業認可就行,這實際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不再是證書為王,而是一個能力,口碑和服務質量為王的時代!
國務院2012年10月10日發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經過審核論證,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涉及到檢測認證行業的包括取消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行政審批、認證標志備案、下放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權限等10項。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取消171項) 涉及檢測認證行業共6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注 |
74 |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家認監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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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設立認證咨詢機構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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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指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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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認可證書格式和認可標志式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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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認證標志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國家認監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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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質檢總局 |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督檢查,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
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鏈接:http://www.gov.cn/zwgk/2012-10/10/content_2240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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