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糾結”的工傷認定,讓法官為你詳細解讀
2014-3-27 7:41:45??????點擊:
李某2011年2月到某采石廠上班,工種為采石打眼工,每天早上5點上班。為方便職工,采石廠在廠區內為李某安排了職工宿舍。
當年10月10日凌晨4點左右,李某坐朋友陳某的二輪摩托車,從禮嘉的租住地去溧陽采石廠上班,由北向南行駛至武進區湟里鎮S239線某處時,發生車禍。摩托車駕駛員陳某倒地受傷。在李某救援陳某的過程中,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變型拖拉機撞上他倆,結果陳某當場死亡,李某受了傷。
事后,李某要求采石場按工傷賠償標準賠償,被單位拒絕。為此,李某訴至法院。
采石廠認為他們在廠區內為李某安排了職工宿舍,李某在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在通常上班時間內,也不在上班途中,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過綜合審查,確認李某身上發生的該起交通事故屬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李某在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徑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為工傷。
法官點評
在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徑標準時,應當考慮到我國的特定國情。中國人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職工晚上下班后離廠回家是其家庭生活中必須的事項。因此,在上下班的路徑設定上應當更人性化。
再者,職工晚上下班后離廠回家所導致的路徑的變化并不必然導致通勤事故風險的明顯增加。況且,在《工傷保險條例》替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時,在表述上減少了“在規定的時間和必經的路線”這一限定條件。從邏輯的角度看,這可以被認為是對時間和路線限制的放寬。
因此,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路徑問題時,原則上是以其生活區域為一點,其工作區域為另一點的合理行進路徑。期間為生活所必須的職工晚上下班后離廠回家所經過的路徑可以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此外,雖然并非上述路徑,但確系下班后從工作場所至其到達的第一目的地的,也可認定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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