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事故最高可罰2000萬
一般事故為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特別重大事故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該法將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新法規定,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單位除依法承擔相應賠償等責任外,還要接受安監部門的罰款。一般事故為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特別重大事故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法律還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事故等級,可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罰款不等。而且,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參與修法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無論是立法目的、規范模式、主體責任、監管方式,還是責任的嚴厲,都做出了很大的改進。
但常紀文同時認為,由于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定位為法律修正,盡管修改的幅度較大,但和大修大補的修訂式修改相比,修改的幅度還是有限。由于認識不到位或者條件不成熟,一些建議和呼吁因而沒有得到采納,因此,也存在一些缺憾,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首次明確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此外,新法在細節規定上也有諸多變化,如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滕偉在2014年8月31日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中國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年死亡人數,已經從2005年的12萬多人逐年減少,2013年已降至6.9萬人,但由于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生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導致重特大事故依然不斷發生。
“從總體上看,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措施都有明確規定,各種行業規范和標準也都有明文規定,最大的薄弱環節還是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落實到位。”滕偉說。
2011年12月,安全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安全生產法修正案(送審稿)》。2014年1月15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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