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建言:創新環境資源審判 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南海網海口10月20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劉麥 通訊員 胡娜 李文健)10月20日,南海網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在前不久閉幕的第四屆環境司法論壇上,省高院副院長張家慧應邀作主題發言,介紹海南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方面的經驗做法,就進一步探索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出相關建議,積極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據張家慧介紹,2010年7月,海南高院在全國高院中率先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目前,海南高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亞中院、海口瓊山法院、白沙法院均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通過審理涉及環境保護案件,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試點,出臺多項環境資源審判指導文件,這些環境保護審判庭在服務和保障海南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崛起過程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根據長期的調研,張家慧對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五點建議。
就我國目前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而言,要調動人民群眾訴請司法保護的積極性,應該拓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范圍,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制度優勢。除法律規定的機關及社會組織外,人民檢察院、依法成立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均可以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目前,設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和單獨的環境資源法院的條件尚不成熟,但我國法院系統已經開展的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成效明顯,先行采取環境資源審判“三合一”模式對于環境資源的有效保護,以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
待到時機成熟時,可以從水、空氣等環境因素的自然屬性與流向等出發,結合各地環境資源案件量,建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管轄模式,以有效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桎梏,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在生態脆弱或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根據空氣、水等自然屬性及流向等,以流域或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法院集中管轄該流域或生態功能區的環境資源案件。
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部門還應積極探索,與能夠啟動環境資源訴訟程序的政府職能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社會組織等建立密切的工作溝通機制,協調聯動,通過制裁破壞環境資源行為,運用司法建議形式等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工作。同時,上下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之間亦應加強信息通報和業務交流,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還應加強與立案、執行和審判監督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以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有效開展。
來源:海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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