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解讀——政府制定政策時應考慮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決策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我國為了更好地促進環保工作的開展,在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979年9月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和1998年11月國務院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規定。2009年,國務院為了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并發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規劃制定環節的環境影響評價作了進一步規定。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本條是新增設的一條規定,只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經濟和技術政策時,提出了要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的法定要求。為了保護環境,縣鄉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區具體的經濟、政策措施時,也應當參照本條的規定,采用適當方式評價對環境的影響,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記者 侯利珍 通訊員 李俊偉)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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