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紀文解讀新修的安全生產法
訪談實錄
各位網友大家好!“中國訪談·世界對話”,歡迎您收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據報道,多位常委會會議與會人員表示,“安全生產人命關天,希望盡快通過法律的修改,降低我國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那么,此次修法具有哪些亮點和不足,未來能否實現立法者的心愿?《中國訪談》就這些問題特邀國家安全生產理論專家進行解讀。今天作客《中國訪談》演播室的嘉賓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原北京市安監局副局長常紀文。
常教授您好!感謝您作客《中國訪談》演播室。
謝謝!
在節目的開始,想先請您給各位網友介紹一下,此次安全生產法的總體修改狀況……?
此次修法大概歷時有兩年多時間,由97變到114條,增加了17條,修改了70多個條款。從結構、內容來看,吸收了國際上的一些很成熟的安全生產的監管經驗,平衡了各個方面的利益。此外,按照國家治國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雖然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績。2005年全國是“萬人事故”——安全生產方面受傷害人數大約有12萬人,到去年是7萬人,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進一步的進步,社會各界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就更高了,所以這時候就提出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總體來看,《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幅度很大。雖然是修正,但也達到了修訂的幅度,總體來看法律修訂還是比較不錯的,是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安全生產法,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機構和部門對這部法律進行修正的重視。
這個法律還有一些亮點,當然也會具有一些缺憾和不足,等一會兒會跟大家講。
據了解,此次修法要求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和規范性,也是希望通過法律來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您認為此次對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它在立法定位和規范模式上有哪些新的變化呢?
第一,在立法定位方面,這回《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做出了一個創新,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工作”,這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個管理法或監管法,變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工作法,實現了立法定位的改變。《安全生產法》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礎性、綜合性的規定,基于此,可以說《安全生產法》第一個特點,應該是基礎性、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律。
第二,這個法律在其中規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使用方面相銜接的規定,比如它規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后來又擴展到了核與輻射安全,以及特種設備安全,使《安全生產法》的統一性和統籌性更加明顯。
總的來看,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其調整機制和方法還是以行政法律機制的調整方法,調整機制為主,總體上來看仍然屬于行政法。但由于安全生產法大家都知道,它具有社會公益性,并且在里面規定了勞動合同、工會等方面的規定,所以又可以把它納入社會法的范疇之中。
其實可以說這次修法在立法定位和規范模式還是帶來了一個很大的變化?
在規范模式上,變化也是比較大的。我剛才講的,把安全生產管理改為了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意是很深的,把整個立法的規范模式做了大的調改。所以,我認為第二個特點,《安全生產法》這回修改就是由傳統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級為管理和自主相結合的共治法,就是強調各方面共同參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建立了多方參與和合作的共治機制。譬如說安全生產法修改之后的第三條規定,它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消除了以前過分地重視行政監管的弊端,發揮了各個方面的積極作用,體現了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現代化、安全生產共治的要求。
第二個方面,既然我們說發揮各個方面的作用,所以《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在里面規定了,比如說協會、行業組織、工會,強化了它們的作用。譬如說這次它的12條規定了,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特別是強調章程的作用,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這個信息培訓服務是新規定的。
發揮治理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第13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剛才說了章程還有執業準則,就是突出了其他主體的自治的作用或自主的作用。“接受生產經營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那么這一些措詞,就是“章程”、“自律”、“執業準則”的措辭,創新了安全生產主體架構的設計,在精簡行政許可的形勢之下,為如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明了方向。這說明我們國家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僅要在法制的軌道下進行,以后還要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框架下進行。
可以說我們在修法的規范模式上也是帶來了很大改變的。您認為在立法理念以及工作思路上,此次修法有哪些創新之處呢?
立法理念和工作思路對于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我們寫文章一樣,如果文章立意更高,那么這個文章可能會寫得很好;如果這篇文章還沒開始寫,立意很低的話,最后這個文章肯定會寫得不怎么樣。《安全生產法》的修改也是如此,因此,修改立法目的,提高立法立意是一個必須要做的事情,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在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立法目的,在其他的條款也隱含了一些立法目的,比如以人為本,立意是以人為本,就把安全生產法的立意給提高了。
《安全生產法》的第1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修改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是現行法的規定,它修改成了“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里面有兩個改動的地方,第一是由“安全生產管理”變成了“安全生產工作”;第二,原來立法的目的雖然有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把這三個并列,但是我們如果仔細去研究會發現,安全生產最后的目標點是促進經濟發展。所以,在一些地方不可避免就演變成片面地追求經濟發展或經濟增長,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因為安全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
這次立法目的第二個亮點就是,規定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持續和健康發展,因為安全生產是約束性的因素,以后會發展成積極的因素。但是有一點,安全生產如果工作做得好就表明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了,所以,這個改動是比較大的。
第3條,雖然它不屬于立法目的這一條,但它里面的一些規定也可以對立法的立意有一些補充作用,它的第3條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就是立法的理念或立意得以提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所以,我認為,這回立法理念有創新,安全生產法修改的第三個特點,體現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為本,體現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對它的基本方針、主要制度、法律機制和法律責任設計,特別是它們的提升和發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第二個方面,關于工作思路。這回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借鑒了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經驗,現行的安全生產法里沒有工作思路的規定,職業病防治法里有,所以,這回借鑒了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經驗。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都是安監部門執法的依據,它這回修改更加注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性、系統性、邏輯性,特別是理性,就是這個思路它不虛,它很實。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路線、方針、主體、方法、方式。
譬如說第3條是這么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就是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在原來二審的草案里是“堅持安全發展戰略”,這回改成了“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這個方針倒沒有改,但后面做出了一個很大的創新,就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可以看出來,這個規定說明,安全生產工作以人為本是工作的基本原則,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安全發展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戰略基本要求,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要素,就是基本重心。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是工作的主體、方式和方法觀。可見,修改之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工作思路方面視野更加廣闊,思路更加清晰,主體更加注重多元化,手段更加注重相互銜接,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層次性和銜接性。特別是層次性和銜接性,實現了安全生產法規范的理性目標。因為安全生產這個工作是很實的,來不得半點虛假,必須規定不能喊空口號,《安全生產法》在第3條里邊就實現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理性化。
- 上一篇:蘇州駿景咨詢新增網上培訓證書查詢系統! 2014/9/2
- 下一篇:新《環境保護法》解讀——政府制定政策時應考慮環境影響 20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