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法院污染環境案上升 犯罪誘因多為非法獲利
中新網寧波8月31日電(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沈路峰 陳靖)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愿望十分迫切。相關部門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整治打擊的情況如何,也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話題。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發布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
據白皮書通報,2009年至2013年五年間,寧波兩級法院共審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200件316人。僅去年10月至今就有56人因污染環境被判刑,犯罪誘因多為非法獲利。
寧波中院刑二庭庭長陳峰介紹:“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多發于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狩獵,非法采礦等對環境資源的非法利用型犯罪,這5個罪名涉及案件187件,占總案件數的93.5%。法院審理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之前很少,去年底開始多起來。
90%被告人為外地籍
近五年,寧波兩級法院判處非法狩獵犯罪案件28件40人。外地籍人員犯罪案件有24件36人,其中貴州籍有23人,占外地籍人員的63.89%。非法狩獵犯罪主要集中在毗鄰杭州灣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的慈溪,慈溪法院判決的非法狩獵犯罪被告人人數占65%。
寧波中院刑二庭陳靖法官分析了非法狩獵犯罪的原因,“大多外地籍被告人對國家和浙江省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他們的一些鄉土習慣與法律規定存在沖突,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從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陳靖法官還向記者介紹了狩獵法規,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節期間的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初八為法律規定的禁獵期,除了經批準的科研需要,在禁獵期和禁獵區非法狩獵法律禁止的野生動物達到規定數量即構成犯罪。如非法狩獵麻雀、蛇等一般保護動物20只(條)以上就是犯罪。慈溪一外地籍人員聽信偏方吃麻雀能治腎結石,在首次捕捉麻雀80余只被判刑六個月后,又捕捉265只麻雀,被判刑一年四個月。
林礦資源破壞較為嚴重
近五年,寧波兩級法院共判處破壞林礦資源犯罪案件134件196人,犯罪人數占全部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人數的62.03%。礦產、樹木等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一些被告人受經濟利益驅使,擅自亂砍濫伐,對國家的相關規定置若罔聞,視環境資源為個人私產,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追求利益最大化、對資源“加速變現”,漠視環境的生態價值,破壞資源。
此前,被告人朱某非法開采石料4萬余立方米,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51.2萬元以上,被象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香樟樹、古樟樹、紅豆杉等珍貴植物的砍伐也時有發生,如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雇傭民工砍伐野生香樟樹40株,出賣給木材市場和雕刻廠,被奉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環境資源的生態意義不是僅用經濟價值就能夠衡量,因為一旦受到破壞,環境資源的修復成本遠遠高于破壞時獲得的經濟利益,帶來的危害是持續的甚至是不可逆轉的,在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加、環境壓力不斷增長的今天,依法嚴厲打擊環境犯罪刻不容緩。”陳靖法官說。
今年52人因污染環境被判刑
記者從白皮書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9月,將近五年時間,寧波兩級法院判處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為零,去年第4季度判處3件4人,今年1至7月判處43件52人。
為何此類案件突然大幅增長?寧波中院刑二庭庭長陳峰向記者作了解釋,“過去觸犯污染環境罪的門檻非常高,要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才構成犯罪。去年6月,最高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降低和新增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比如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超過國家(省級)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即構成犯罪,不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新的司法解釋成為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利器,借司法解釋頒布之機,相關部門加大了查處力度,這是寧波市法院此類案件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陳峰表示。
記者了解到,按照“五水共治”活動的要求,去年底以來,寧波全市部署開展了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專項行動,被查處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已陸續起訴到法院審理。
記者獲悉,74%的案件作案不到1年即被查處,有2件作案接近7年才被查處。46件案件中,42件為電鍍小作坊排放污水中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2件為非法處置傾倒費油,1件為公司排放污水重金屬超標,1件為排放廢鉛酸蓄電池廢酸液。
據了解,法院量刑一般在6個月至一年6個月,并處幾千至幾萬不等罰金。“對于一些情節較輕,適用緩刑的罪犯,嘗試對其適用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緩刑期間從事原來工作,試點的余姚法院共對3案件適用了禁制令。”陳峰說。(完)
(原標題:浙江寧波法院污染環境案上升 犯罪誘因多為非法獲利)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上一篇:9月起一大批新規開始實施 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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