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 2015年“4?6”爆炸著火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及分析、警示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3人)
1.黃耀智(美籍華人),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按核準的規模和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方案施工,超核準規模建設、試生產;未認真履行施工過程管理職責,對施工方違法分包、監理公司和檢測公司聘用無資質人員均未予制止;“7.30”事故后,未認真汲取教訓,拒不執行政府相關部門的停產指令,違規試生產。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終身不得擔任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并由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陳素霞,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副廠長,生產部門的第一安全責任人。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二甲苯崗位工藝操作規程;工藝聯鎖、報警管理制度不落實,解除加熱爐工藝聯鎖未辦理報批手續;事故裝置41單元長時間處于高負荷甚至超負荷狀態運行;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指揮不當,4月19日裝置充氮保護時芳烴火炬分液罐管道振動導致管托飛出,造成未遂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3.高鳳光,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經理,負責事故裝置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組織修訂崗位工藝操作規程;對操作工的實操培訓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液擊現象;未有效貫徹落實企業各項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證生產安全穩定運行。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4.遲述軍,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三部經理,未落實施工過程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中的分包、無證監理、無證檢測等現象均未制止或報告;工藝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5.張偉,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內操,在裝置開工引料操作過程中涉嫌操作不當,出現壓力和流量波動,引發液擊,存在焊接質量問題的管道焊口作為最薄弱處斷裂。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6.趙永濤,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騰龍項目部質檢員,負責管道施工安裝質量管理工作,未落實公司質量保證體系,對管道焊接工程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7.徐禮清,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技術員,不具備中級職稱,卻擔任管道焊接的專業工程師,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8.陳愛民,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焊工班長,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且在第一次筆錄后失聯,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配合事故調查。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9.張天和,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焊工,未按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氬弧焊打底,焊口有未焊透、部分未熔合等缺陷,違反《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鋼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01-2011)第7.3.5條、《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50236-2011)第6.3.6條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0.郭振義,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內部管理混亂,招收的監理工程師不具備從業資格,對施工單位分包、管道焊接質量等把關不嚴,違反《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范》(SH/T3903-2004)第5.1.4、5.2.2和9.4.3條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1.嚴忠信,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監理過程又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該管道焊接施工進行有效監理,違反《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范》(SH/T3903-2004)第5.1.4、9.2.7和9.4.3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2.張平懷,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騰龍芳烴項目施工經理,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收、安排無證檢測人員從事無損探傷檢測工作,部分管道無損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3.張正軍,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全資子公司)檢測員,無證上崗,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十四條規定,部分管道無損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11人)
1.梁偉新,中共黨員,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作為分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市領導,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沈永祥,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負責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作為開發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對開發區管委會未采取有力措施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并糾正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保證生產設置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陳藝章,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副處級),分管開發區管委會安辦、投資促進局的工作,聯系古雷安監分局、古雷質監辦事處、古雷消防大隊。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指導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并糾正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保證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郭淑彬,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局長兼安辦主任(正科級),負責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安辦的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組織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沒有發現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不力,未能保證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督促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不力,未能制止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盧蔚霖,中共黨員,漳州市質監局副局長(副處級),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法規科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存在的對監督檢驗單位的監管不到位、未將騰龍芳烴公司列入2014年度重點監管單位、未對騰龍芳烴公司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鄭榮輝,中共黨員,漳州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正科級),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工作。未認真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古雷項目部抄報的PX項目壓力管道無損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騰龍芳烴公司存在的部分壓力管道泄漏性試驗未注冊登記就投入使用等問題,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進行制止;在“7.30事故”后,騰龍芳烴公司繼續違規試生產的情況下,未將騰龍芳烴公司列入2014年度特種設備重點使用單位目錄進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楊建得,中共黨員,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掛職漳浦縣質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古雷辦事處工作;2015年1月至今,任古雷港經濟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辦事處負責人(副科級)。未認真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騰龍芳烴公司存在的部分壓力管道泄漏性試驗未注冊登記就投入使用等問題,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進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吳林軍,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主任(正科級),負責該中心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沒有針對古雷項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古雷項目部的管理、監督不力,對古雷項目部及其監督檢驗人員存在的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9.林勉鵬,中共黨員,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漳州分院副院長(副科級),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擔任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副主任并負責古雷項目部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古雷項目部內部管理不完善,組織協調不力,落實《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不到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安裝單位專業工程師無證上崗等問題監督檢驗不力,對無損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問題糾正不到位,留下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陳志勇,中共黨員,漳州市安監局調研員(正處級),分管公共安全科、古雷分局,負責指導、督促古雷分局監督檢查危化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指導古雷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許文輝,中共黨員,漳州市安監局副局長(副處級),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漳州市安監局古雷分局局長。任古雷分局局長期間,未認真履行對古雷港經濟開發區?;髽I監管工作職責,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建議給予查處的其他人員(9人)
1.郭毅,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總經理,未深刻吸取“7.30”事故教訓,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予以撤職,終身不得擔任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并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2.王繼凱,中共黨員,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安全副廠長,全面主持公司HSE管理工作,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和組織、督導企業各部門落實HSE制度和措施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降級處分,并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胡明濤,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高專,負責二甲苯裝置技術工作,未認真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推動工藝操作規程的修訂和完善,解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與操作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4.李建華,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HSE部經理,負責公司HSE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和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措施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降級處分。
5.張寶杰,中共黨員,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工作,對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分包工程負有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降級處分,并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曲圣偉,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騰龍芳烴項目部負責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規定,違法分包工程,未能確保管道焊接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
7.許付榮,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公司副總經理,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芳烴聯合裝置41單元安裝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分包工程,對管道焊接工程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8.謝興旺,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副經理,騰龍芳烴項目經理,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收多名無證檢測人員從事無損探傷檢測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
9.尚念軍,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檢驗員,負責古雷項目部的無損檢測監督檢驗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安裝單位專業工程師資格和檢測單位無損檢測人員資質、無損檢測結果的監督檢驗不嚴,沒有及時發現揚子公司施工現場專業工程師資格不符合要求、巨源公司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和部分焊道無損檢測結果不真實等問題,導致焊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被及時排查發現。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的人員(6人)
古雷港經濟開發區時任黨工委書記(現任漳州市經信委主任)康溪順、省安監局監管三處處長邱美輝、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副院長曾欽達、漳州市安監局古雷分局局長林寶敏、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王成財、省環保廳環評處處長鄭健欣,履行職責不認真,工作作風不扎實,建議分別由漳州市紀委,省紀委駐省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廳紀檢組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和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建議由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罰款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問責建議
建議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吸取教訓,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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