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環境影響怎能缺項?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影響人群健康問題日益凸顯。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和管理已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有專家建議,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納入健康影響評價相關內容,以便實現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保障公眾健康”的精神和要求。那么,現行環評制度在保障公眾健康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將環境健康風險納入環評之中?對此,記者日前采訪了多年來從事環境健康研究的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副教授程紅光。
公眾將環境與健康問題作為衡量環保工作有效性的事實標準,關注健康效應是未來環評發展的方向
據統計,“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與健康事件數量呈加速上升趨勢,關于環境與健康問題的文獻、媒體報道也逐年上升,2010年較2006年上升了91%。與之相應,公眾也日益關注環境健康問題,比如四川什邡鉬銅項目、江蘇啟東排海工程、遼寧大連PX項目、秦皇島垃圾焚燒廠建設等環境群體性事件,都是源于對健康擔憂而引發的。
“公眾日益把環境健康問題看作衡量環境保護工作有效性的事實標準。這對我國當前以污染治理和總量控制為核心的環境管理體制提出了嚴峻挑戰。了解健康風險已經成為公眾對環境問題最為迫切的需求,并成為經濟發展中主要社會風險。”程紅光說。
據程紅光介紹,目前,我國人群居住區周邊存在大量可能產生健康風險的企業。
根據環境保護部前不久公布的《中國人群環境暴露行為模式研究報告(成人卷)》,我國有1.1億居民住宅周邊1公里范圍內有石化、煉焦、火力發電等重點關注的排污企業。《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顯示,石油加工與煉焦業、化學品原料與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行業三大重點行業中,51.7%的企業周邊1公里范圍內分布有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為居民),1.5萬家企業周邊分布有居民點。三大重點行業有23%的企業下游5公里有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來水廠取水口及基本農田等保護目標。
程紅光表示,通過我國產業布局就能看到,像日前發生的蘭州自來水苯污染、武漢漢江段氨氮超標等事件,將來可能會持續發生。
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群健康是環境保護的根本任務,也是環境保護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應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此外,國家將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
因此,專家建議,應盡快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程紅光強調,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現行環評制度已經難以破解環評結果與公眾環境感受差異之間的矛盾,關注健康效應是未來環評發展的方向。
“當前,我國的環境管理正在從污染治理向環境質量管理轉變,未來將逐步加強環境風險管理能力,這種轉變無疑對降低環境健康風險非常重要。”程紅光指出,環境健康面臨的嚴峻形勢已不允許我們等到環境管理實現轉型后再予以應對,將健康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已成為當務之急。
受基礎數據、評價內容不足等因素的制約,環評制度尚不能適應對公眾健康保護的需求
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法》配套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中,明確將“人群健康”列為評價內容之一。但是,受基礎數據、評價內容和公眾參與等諸多因素限制,我國在環評過程中并沒有真正開展健康影響評價。
環境健康基礎數據缺乏。程紅光告訴記者,建設項目環評中,一般都有完整的項目周邊環境質量資料,但這對于健康影響評價而言遠遠不夠。健康影響評價需要大量關于不同性別、年齡、地區人群的暴露評估資料,以及正確使用這些資料的技術方法,在這方面我國還十分薄弱,使得健康影響評價的開展缺乏支持。
環境質量標準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標準覆蓋面不夠、標準指標偏少、優先污染物名單指標不足等。比如,缺乏生態類環境標準;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指標只有109項,而美國已達169項;目前,我國空氣、土壤優先污染物名單呈空白狀態。這些不足都限制了環評的完整性、針對性和科學性。另外,我國環境質量標準的相關基礎研究,特別是健康效應部分的基礎研究不夠,使得環評中對健康影響的評價和分析顯得尤為不足。對此,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專門提出,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評價內容較為局限。據介紹,我國目前環評中仍然將空氣、土壤、水作為最重要的評價要素,人體健康處于我國環評要素的末端,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從污染因子看,目前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的重點都是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常規污染物,未能很好地考慮細菌、病毒、寄生蟲等生物性污染因子的健康影響。
衛生防護距離難以解決所有健康問題。程紅光強調,計算衛生防護距離的污染物與產生健康效應的污染物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并且有些污染物并非以呼吸道為主要暴露途徑,這使得衛生防護距離在考慮健康風險方面存在缺陷。而對于規劃層次的環境影響評價來說,則根本沒有類似衛生防護距離的概念。
公眾參與機制尚不完整。由于我國環評制度對于公眾參與的方式、階段、人員、效果等沒有進行規定,并沒有形成公眾參與的完整機制,導致許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不能及時、充分、明確地告知公眾。公眾參與前得到的項目資料簡略,尤其缺乏健康影響的基本資料,使得公眾難以做出合理的判斷。這也是目前有些建設項目雖然通過了環評,卻依然受到公眾質疑,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披露環境健康風險信息,對于增強企業社會責任和保護人群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1990年前后開始在環評中納入環境風險評價,然而當前的風險評價一般只關注突發性環境事故,不能反映累積在環境中的污染物產生的健康風險。”程紅光表示,盡管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環境對健康的影響,比如環境質量標準、針對大氣和噪聲污染影響的衛生防護距離,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尚不能適應對公眾健康保護的需求。
■ 專家建議
如何在環評中實施健康風險評價?
專家簡介
程紅光: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建議一:針對環評的不同層次,逐步開展健康影響評價工作
目前,我國環評分為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兩個層次,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明確把“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作為評價的主要內容,規劃環評具有良好的法律支持,應優先開展健康影響評價工作。在規劃環評中,應該從區域開發的優控污染物識別、環境健康風險分區、產業布局的綜合環境健康風險等角度討論環境健康風險問題。
針對建設項目,應該以解決公眾參與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入手,在環評過程中充分公開環境健康風險的相關信息。如果建設項目規模大,所在地區人口密集,雖然環評合格,也要做人群健康本底調查及后評價,以便在若干年后,分析建設項目對健康影響時作對比。如果建設項目與公眾健康關系重大,還應做健康影響預斷評價及后評價。
建議二:針對重點區域,開展環境與健康風險預警、監測和后評價
環境健康相關信息缺乏是開展健康影響評價的主要限制性因素,從當前情況看,解決信息不充分問題已經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然而,我國目前的環境監測主要是針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因子,對具有明顯健康影響的非常規污染物監測缺乏,監測布點也多是滿足污染源監控和環境質量評估的需要,未能針對人群分布特征,從滿足環境健康需要的角度開展綜合監測體系建設。
由于我國不同區域產業布局和人口結構存在很大差異,環境健康問題在各個地區存在很大的差異,其污染物種類、分布、人群特征等均決定了區域的環境健康狀況。因此,應當以重點區域為切入點,積極開展區域優先控制污染物的篩選與識別研究,并針對非常規污染物暴露途徑特征,開展有針對性的環境健康監測,收集和整理相關信息,為開展環境健康影響評價,進而建立環境健康管理的相關制度奠定基礎。
建議三:針對重點行業,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國家污染物環境健康風險名錄》中所列出的各類污染物在我國分布存在差異,各個行業所面臨的環境問題迥異。以重金屬鉛為例,因鋼鐵、冶煉和采掘業等在我國的分布差異,其污染排放的空間分布在各個區域存在很大不同,一些區域內的鉛污染問題較為突出,鉛超標排放引起的環境健康事件頻發與鉛污染分布廣泛存在相關性。
目前,國家衛生部門針對食品安全問題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并成立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環境健康工作也可參考這一辦法,成立國家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或國家環境健康風險評估中心,從重點行業入手,有序推進我國環境健康導則制定工作,針對不同行業開展綜述評價,對污染物研究進展、環境狀況、人群暴露、參數的選擇使用進行詳細說明,不定期發布各重點行業環境健康風險評價需求建議。
■ 概念解析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我國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中首次確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地位。
健康影響評價: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健康影響評價是用來判斷政策、計劃、建設項目對人群健康潛在影響以及該影響在人群中的分布狀況的程序、方法和工具。這一定義在國際上受到較廣泛的認可。
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人體健康》(征求意見稿)中將健康影響評價稱為人體健康評價,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用來鑒定、預測和評估擬建項目對于項目影響范圍內特定人群的健康影響(包括有利和不利影響)的一系列評估方法的組合(包括定性和定量)。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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