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工傷需30個工作日內 提出認定申請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原《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受到職業病傷害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日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事故傷害死亡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來源:內蒙古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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