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實施排水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排水需要領“牌照”
從4月15日起,《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排水戶需領“牌照”才能排水,“無照”排水最高可罰50萬元。
《辦法》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重點排水戶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辦法》指出,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
李春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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