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明起施行
商報訊(記者 張鵬)從10月1日起,《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 將多年來蘇州生態補償工作的實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全國屬于“首創”。昨天下午,蘇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條例》相關內容以及我市生態補償的實施情況。
《條例》共二十四條,對適用范圍、補償原則、政府職責、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審核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根據《條例》規定,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五種區域為條例適用補償范圍。同時,本著財力的增加逐步推進、成熟一個補償一個的原則,《條例》規定,市、縣級市(區)政府可以確定其他區域作為新的補償范圍。此外,《條例》還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生態補償標準一般三年調整一次。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生態補償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據介紹,2010年7月,蘇州市出臺《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試行)》,對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給予經濟補償,并制定了補償標準。2012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將《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計劃,并于去年3月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經過多次調研、座談并上網征求意見,去年10月形成《條例(草案)》。去年12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此后又進行了三次集中修改。今年4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條例(草案)》,經表決全票通過。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準《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截至今年6月,全市累計投入生態補償資金51.6億元,用于發展相關村鎮公益事業、村級經濟、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以及補貼農民。環太湖、陽澄湖的134個水源地村、生態濕地村每年接受補償金1.34億元,平均每個村每年增加可支配收入100萬元,這些資金用于改善村莊環境、生活污水治理、農田基礎建設、村級經濟發展等,一批環境優美、村容整潔、生態環境優良的村莊涌現。“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后,提高了受補償地區和居民的生態保護意識,這些地方生態保護力度和氛圍越來越好,農業產業特別是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水平明顯提高,生態環境明顯恢復。”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條例》實施后,相關部門將不斷完善和健全各項工作和管理措施,加強監督,確保《條例》執行到位,達到預期立法效果。
來源:城市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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