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草案又有新修改 重大環境事件應向人大報告
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今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匯報關于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2日上午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大家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
原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專項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國務院也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來源:法制網北京4月2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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