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自治區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將于2015年3月1日施行
天山網訊(記者孟根傲德報道)7月25日,記者從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了解到,《自治區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施行。
新疆煤炭、石油、天然氣蘊藏豐富,隨著資源開發強度的增大,對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的問題不斷出現。為預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條例》從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防止污染設施的規范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它的出臺對處理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關系、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
《條例》規定,自治區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而已繳納生態保護補償金的開發單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復生態的責任。露天煤礦開采過程中造成地表破壞的,應當因地制宜實行邊開采邊治理,開發單位開采結束后閉礦或者依法關閉煤礦的,應當對采空區進行回填,恢復地表形態,如果造成地表破壞,未恢復地表形態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同時,《條例》還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在礦井、油井、氣井關閉前,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生態恢復報告并提請驗收,未按照要求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造成污染環境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天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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