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事件頻發 加害人認定、索賠存法律缺失
為防被砸居民“各顯神通”
“我住的5號樓,每天清晨5點半就有人從13或者14樓往下扔垃圾。”住在重慶沙坪壩區映泉花園的鄒女士說,她早上習慣在樓下鍛煉,曾多次看到高空拋物,她也大聲指責過,但對方扔了東西立刻消失了,根本看不清是誰干的,“什么瓜皮紙屑都有,有時還有酒瓶。”
國慶長假期間,記者來到重慶沙坪壩梨園社區采訪。談起發生在自己小區的高空拋物事件,居民們義憤填膺?!靶^租賃戶多,人員復雜,居民素質參差不齊,也是高空拋物多的一個原因?!本用駝⑴空f,許多人還保留著在農村生活的習慣,將垃圾直接扔出窗外?!捌鋵嵜繉訕嵌加欣埃鲩T就扔掉,很方便的?!?/span>
重慶九龍坡區勞動二村28棟、29棟屢發高空拋物事件,不堪其擾的樓下餐館老板無奈架起攝像頭,全天候、多角度監控對面居民樓,此舉引發居民侵犯隱私投訴。
10月7日上午,記者來到現場采訪?!皹巧蠒r常會突然扔下一些生活垃圾,抬頭一看,連個人影都找不到?!痹撈瑓^保潔組組長張賢東說,他們每天只有不停地查看、清掃,來來回回要跑七八趟。
中午1點30分左右,記者來到渝中區中心路舊貨市場樓下,看到大樓背面有一個小型停車場,靠近舊貨市場大樓的一面停著不少車,可擋風玻璃上都放著幾塊厚厚的泡沫,遠遠看去汽車像被戴上了面具。停車場守車師傅說,這樣做是為了防止擋風玻璃被高空拋下的物體砸壞。
守車師傅搖著頭說:“原來經常發生汽車擋風玻璃被砸壞的事,一塊擋風玻璃就要賠1000多元?!睘榱藴p少損失,停車場四處托人找來幾十塊做沙發的泡沫墊子,只要是靠舊貨市場大樓停的車子,都要用泡沫墊子將擋風玻璃擋住。
同樣案件卻得到不同判決
高空拋物行為往往是一人所為,但誰是肇事者卻很難找到。那些受傷嚴重的受害人以及被砸死者家屬,為了索賠無奈地對樓內眾多居民包括物業公司提起訴訟,這樣的案件在我國已發生多起。然而,由于法院判決大相徑庭,引發“同案不同判”的爭議。
重慶市的郝先生步行到學田灣正街65號、67號樓下時,被樓上扔下來的一個兩公斤重的煙灰缸砸中,昏睡了70多天后才撿回一條命。警方介入后無法確定實施傷害人,郝先生只好將兩幢樓內的部分居民告上法庭。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判決兩幢樓里的22戶居民對被煙灰缸砸傷的受害人承擔連帶補償責任,每戶居民平均賠償額達8000余元,共計17萬元。而與此類似的案例,在別的地方卻有完全不同的判決。
深圳向南小學學生小宇經過一幢名叫“好來居”的高層居民樓時,被樓上掉下的一塊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將“好來居”二層以上73家住戶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70多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73家居民有過錯行為,但物業公司有管理疏忽行為,因此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73家居民不承擔賠償。
“我為什么要賠償呀?當時我并沒有向窗外扔東西?!?0月8日上午,在重慶市天星橋一小區內,張國安(化名)向記者大倒苦水,認為自己是重慶“煙灰缸傷人案”的冤屈者。張國安原居住在重慶市渝中區學田灣正街67號樓。他回憶說,事發時自己正在家中睡覺。他認為警方要破此案并非難事,可以從拋物線的角度分析推算大致位置和房間;從煙缸唾液DNA和指紋鑒定分析;從住戶吸煙和使用煙草的習慣分析?!翱上?,警察和法院并沒有這么做。”
高空拋物傷害的法律界定
高空拋物很難取證,如果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有力證據,只能不了了之。為了改變這一現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對高空拋物處罰的明確,雖然是法律意義上的進步,但其中存在的瑕疵顯而易見,比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條款,有些類似古代的“連株式”處罰,雖然對受害人有了一個交代,但讓整棟樓居民集體“背黑鍋”,也同樣使拋物者存在僥幸心理。
重慶大學教授王瑾認為,高空拋物涉及道德、法律和管理的問題,事后處理對受害人來說僅僅是一個經濟上的補償和精神上的安慰,其實他們的創傷是無法用金錢來撫平的。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見效慢,當前技術手段的應用比較現實。他建議,設計高層建筑之初,設計師可以從一些細節上著手,盡量避免“高空拋物”帶來的傷害。比如可以將高層建筑的陽臺欄桿筑高,把窗戶的開啟玻璃適當提高,讓住戶不容易拋棄物品下樓。還可以由政府相關部門和開發商共同出資,在高層建筑安裝探頭來監控高空拋物行為,也方便損害發生后的取證。
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表示,目前我國有關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定有欠缺,有必要完善立法,用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讓拋物者承擔法律責任、使受害者得到救助。在物業管理方面,也應通過完善業主公約、物業制度等提高小區的物業管理水平。“說到底,高空拋物現象折射出一個城市居民的素質和文明程度,暴露了管理漏洞以及法律的缺失?!?/span>
重慶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武斌認為,對于高空拋物,不僅應明確民事責任,還應明確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謝武斌表示,我國刑法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高空拋物行為符合這一定義,可以定性為犯罪,必須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懲罰罪犯,才可能有效減少或杜絕高空拋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重慶煙灰缸傷人案”的不同觀點
“煙灰缸傷人案”的發生,引發了法律界持續不斷的大討論。
贊同法院判決者認為,法律在面對公眾和個人兩種利益的考量時,必須要優先考慮公共安全。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況下駁回受害人對于眾多可能拋擲物品的住戶(業主)的訴訟請求,就是放棄了對于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就是對高空拋物這類惡劣侵權行為的縱容,現代人每日穿行在密集林立的高樓大廈之間,生命財產安全就會變得毫無保障,就會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
反對的觀點是,如果高空拋物案中眾多被訴的住戶在顯然沒有拋擲物品的情況下被課以數目不菲的賠償責任,那就意味著這個社會當中每個人都有可能在沒有從事任何有害行為的情況下被以法律的名義進行處罰,人們將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產生的評價和后果,法律也就喪失了它最基本的預測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權保護意識的加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在今后數十年可能呈較大幅度的上漲趨勢,煙灰缸傷人案的人均賠償數額是8000余元,如照此下去,誰敢說今后不會出現人均數萬元乃至十數萬元的賠償數額,那些被判賠的住戶基本上都是普通百姓,憑什么就認為他們就能承受、他們就該承受呢?高空拋物案件絕大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問題,發現真實的拋物人也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應是公安機關的責任。讓眾多住戶共同承擔責任實際上是把應由國家承擔的職責強行轉嫁給無辜的百姓。(本報記者 李國 實習生 周洋)
來源:工人日報
- 上一篇:環保部公布6月群眾舉報案件處理情況 點名批評“屢犯” 2014/10/14
- 下一篇:杭州城北華豐造紙廠倉庫起火 大風助長火勢無人傷亡 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