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長能否不再被“緊急處理”
我到環保系統六年了,耳聞目睹環保局長下課的情況層出不窮。其中,確有部分人濫用權力、失職瀆職,追責難免;但也有很多是代人受過。
現在基層有一個普遍現象,甚至是相當普遍的共識:一旦環境出了問題,或者輿情爆發,地方政府第一個追責的是環保局長。至于問題本身,究竟誰造成、誰引發,環保部門是否真的失職瀆職,反而不是首要問題。
這種“火速”處理環保局長、平息事態的追責,在因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故中,表現最為明顯。
2015年,四川省有一企業因煤氣冷凝水溢出泄漏并引發爆炸,這是典型的安全生產事故。環保部門就如消防隊一樣,第一時間趕去處置災害、控制污染。但是事態控制之后,當地居民不干了,引發了抗議。誰來擔責?縣里的第一反應,把環保局長給停職了。我當時就給縣上打電話:環保部門是來“救火”的,和消防扮演的是同樣的角色——控制災害,減少損失。但是“火滅”了,“救火隊員”卻被你們處理了。怎么可以這樣干?以后誰還愿意干?
問題的癥結是,這樣的情況在全國非常普遍:只要一發生污染事件,環保局長基本就得下課。甚至認為環境質量的惡化,也是環保部門造成的。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狀況?為什么全國不約而同?在諸多環保局長被緊急處理的背后,我認為,實質上潛藏著至少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要的,也是最核心的問題,是責任界定不清。現階段又突出表現為“兩個不清”:一個“不清”,是各方對政府部門間的環保責任認識不清。輿論普遍把“環保職責”等同于“環保部門職責”。本來,環境保護涉及眾多部門,國家也有明確界定,但只要出了環境問題,環保部門就首當其沖,成為眾矢之的。霧霾來了罵環保,垃圾圍城罵環保,死豬死鴨下河罵環保,甚至街道臟了這些環衛的事也罵環保。第二個“不清”,是對環境事故責任界定的不清。目前的環境事故追責,尤其是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追責,對“失火者”與“救火者”的角色區分和責任劃分,缺乏嚴謹科學的界定,也缺乏足夠理性的分析和判斷。
其次,追責處理環保干部已形成思維定式,形成輿論慣性,成本低,見效快。事到臨頭,先拿環保局長開刀,一個會議即可搞定,處理成本極其低廉;見效快,環保官員下課了、埋單了、付出代價了,平息民怨“費省效宏”;而且“無風險”,各地近年對環保干部的緊急處理,更多的是一種“姿態”,一種“形勢需要”,從未有抗議、申訴和抵制,被處理者處于集體“失聲”,成為“沉默的大多數”,使得“遇事緊急處理環保干部”愈演愈烈,逐步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這樣的普遍現象有什么后果?我感覺,至少造成了三個方面的損傷:對法治的損害、對情感的傷害、對事業的危害。
如果依法履職盡責了,仍然被“形勢需要”而追責,于法不公,實質是對法治的一種損害。不合理、不公正的追責,更是對當事人的情感傷害,甚至是對環保事業的危害。現階段環保工作本身矛盾交織、艱苦難為,有調查分析全國環保干部普遍升職難,如果僅僅升不了職也就罷了,問題是遇事就被“緊急處理”,不知道哪天就會遇到事,這種“危機感”時刻存在,使得很多在職環保局長難有“安全感”,人心思走。優秀的干部不愿來,來了的結局不容易好。這對環保事業來說,其實是最大的損害。
2016,如果我們的環保部門、環保干部自身能再過硬一點、履職盡責更好一點,如果輿論和民意能更加理性一點、寬容一點,我相信,遇事“緊急處理”環保局長終會翻過一頁,而依法、依規處理,終將走上臺前。
(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系四川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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