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中22項不需繳個稅(太詳細了)
什么叫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將工資、薪金所得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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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安家費的標準,目前無最新規定,一般仍遵循《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九條規定:離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退職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離、退休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離、退休人員從原離、退休單位取得的退休工資和生活補助部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的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福利費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從福列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五、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為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給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的員工發放獨生子女補貼,同時為了讓員工安心上班,給有子女的員工發放托兒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六、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應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三是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四是稅務機關直接規定明確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差旅費津貼標準,超過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10〕195號)規定:“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本唧w扣除標準應根據當地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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