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發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5月8日,記者從廊坊市政府辦公室了解到,《廊坊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規定要求,八類場所和地點禁止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市民如果在限放時間和區域燃放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規定》要求,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的全部或者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為:北至北環道;西至西環路(廊涿線)、光明西道、西昌路、S273(廊霸線);南至南環道;東至東環路(創業路)以內區域(含上述道路沿線外側200米范圍)及廊坊開發區轄區范圍。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規定》要求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指出,春節期間在空氣質量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相關部門應當事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具體時間為: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農歷臘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其他時間的6時至第二日凌晨1時期間可以燃放。
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一般為小型鞭炮和地面煙花,禁止燃放爆竹的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供銷等部門,按照環保、安全的原則和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類場所和地點禁止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圖書館、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四)重要軍事區域;(五)高層建筑(超過10層的住宅建筑和超過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服務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區域;(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另外,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時,應當經有權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在指定時間和地點燃放。
來源:廊坊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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