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工傷認定細則出臺 事故發生24小時內應報備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起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報告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受理窗口報案,同時填寫《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日前,包頭市出臺工傷認定程序,明確工傷事故報案、受理、調查取證和審核認定的相關細則及時限。
工傷報案需注意時間
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中央內蒙古駐包及市本級用人單位直接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旗縣區屬用人單位向旗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旗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市工傷保險中心經辦中心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對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應即時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旗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申報材料受理時間確定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補齊材料時間。
用人單位需配合調查
工傷案件必須經過調查核實才能作出認定結論,用人單位報案后,包頭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對復雜案件,包頭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事故情況在用人單位公示7日,公布舉報電話。
工傷事故調查人員應對申請材料的有關證據進行核實,對于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配合調查。進行工傷調查時,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申報材料及調查證據審核合格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認定。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召開工傷認定會,由包頭市工傷認定委員會作出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依法中止的6種情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的,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需要進行病傷與事故傷害因果關系鑒定的;
申請人要求協商解決,提出書面認定中止申請的;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作出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
在以上6種情形下,工傷認定依法中止,并向申請人下發《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記者 李亞強 實習生 白凱廷)
來源:包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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