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不再新建高污染項目 電鍍在列
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11日正式在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上“亮相”,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與之前送省人大會議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見稿不僅保留了對污染企業的“雙罰制”、“按日加罰”等條款,還新增加了一項——將在珠三角區域內嚴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設項目。
珠三角城區內高污染項目或將搬遷
引人注意的是,“嚴控”并不是一項“空泛”規定,而是非常明確地提出——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煉化、煉鋼煉鐵、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并嚴格控制印染、電鍍(含配套電鍍)、制漿造紙、鞣革、鉛酸蓄電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
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的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燃煤電站,應建設配套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措施。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珠三角區域內的城市市區內,不得建污染嚴重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紙、鋼鐵、建材等工業項目;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者搬遷。
不僅是珠三角地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潔能源。
來源:谷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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