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業務流程
1、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由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供的資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受傷職工的身份證或本人戶口復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辦理人身份證明、工傷職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工會介紹信、其他有關材料。
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材料和死亡證明。
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2、受理。
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詳見本條六款),交由統籌地所在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如果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當場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送交之日或補正材料提供齊備后為受理之日。
3、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應由兩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通過實地調查,問詢調查等形式做調查筆錄并收集其它證據。
4、認定結論。
經調查核實后的工傷案例,對于事實清楚,勞動關系明確的,可直接向地區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交材料,經復核后,依據相關政策予以認定。對于疑難復雜案例,提交工傷認定小組會議,經共同討論,補充調查或向廳請示匯報后作出認定與否的決定并發放通知書。時限:自受理之日起六十個日工作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來源:哈密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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