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醉酒死亡 親屬索賠同飲者
朋友聚會中醉酒,同飲者未采取救護措施,醉酒者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死者父母為此狀告同飲者和酒鋪老板,索賠88萬余元。
記者10日從涪城區法院獲悉,該院審理認定同飲者和酒鋪老板存在照顧義務上的疏忽,一審判決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付死者父母32萬余元。
■周蘭蘭 記者 黃志富
原告:醉酒后未得到及時救助
袁華在綿陽城區上班,去年11月26日晚,鄭智、莫杰、趙桐、莫榮和袁華相邀前往御南街鐘川經營的某酒鋪吃飯。
袁華父母訴稱,席間,鄭智等4人向袁華勸酒,在袁華醉酒后一個小時內,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導致袁華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鄭智等4人與袁華相邀喝酒的行為雖然是一種情誼行為,但該行為開啟了袁華可能醉酒死亡的危險,由此產生了避免該危險發生或在危險發生后予以救助的義務。
袁華父母認為,鄭智等4人的冷漠是袁華被送醫院搶救后才發現已死亡的直接原因。鐘川作為酒鋪老板,負有保障被服務者安全的高度注意義務,但鐘川未采取任何搶救措施。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82425.54元。
被告:盡到了通知及協助義務
鄭智等4人共同辯稱,他們與袁華都喝醉了,出現了意識不清的情況。因與袁華不熟悉,沒有其親朋的聯系方式,只能由熟悉袁華的莫杰聯系,而莫杰當天也醉倒。
鄭智等4人認為,他們未對袁華勸酒、灌酒,袁華醉酒后,也沒讓他繼續飲酒,盡到了注意義務。且他們當時也處于醉酒狀態,不能苛求他們意識到袁華出現異常。之后,他們通知了朋友并送袁華到醫院救治,盡到了通知、協助的義務。袁華的死因是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醉酒并不是其死因。他們與袁華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同時,袁華自身有避免該危險發生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鐘川辯稱,自己與袁華只是買賣關系,他作為餐館經營者,沒有專業相關知識來分辨袁華當時的情況,也不能判定客人能喝多少酒,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監控還原事發當晚現場
法院開庭審理中,某酒鋪提供的事發當晚監控錄像顯示,去年11月26日晚18時左右,莫杰、鄭智、莫榮與袁華到鐘川經營的某酒鋪吃飯飲酒,中途,趙桐加入了飯局。
飲酒過程中,莫杰等共飲用了約12瓶黃酒。20:16,袁華呈醉酒狀并仰頭躺在椅子上,經過的餐館領班將其扶正。20:28,袁華倒地,由餐館服務員扶到旁邊無人的椅子上平躺。在此過程中,趙桐呈醉酒狀態倒伏在餐桌上,莫杰、鄭智、莫榮未對袁華采取任何保護措施。
20:48,莫杰等人與袁華的朋友汪云電話聯系,汪云21時左右到達,電話通知了袁華的女朋友孫珊。21:16,孫珊進入酒鋪,發現袁華已經嘔吐,呼叫沒有反應,汪云摸脈搏發現無法摸到,決定送醫院救治。21:30,袁華被送至綿陽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于22:16宣布臨床死亡。法醫學鑒定結論為:袁華系醉酒后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所致窒息死亡。
四同飲者及店老板
一審判賠32萬余元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5被告是否應對袁華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莫杰、鄭智、莫榮和趙桐作為群體性共飲活動的參加者,對其他共飲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負有一定的合理注意義務。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安全注意義務,就存在主觀過失,應對其他共飲者的人身健康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結合尸檢結論以及袁華嘔吐了全身的情況,可以看出在袁華因酒醉臥倒,繼而發生嘔吐的時間內,共飲者都沒對他酒后的人身安全給予注意、提醒和幫助。其中趙桐因自身處于醉酒需人照料的狀態,對袁華死亡的過錯程度相對較小,法院確定作為共飲者的莫杰、鄭智、莫榮應對袁華的死亡各承擔15%的賠償責任,趙桐承擔5%的賠償責任。
作為經營者,鐘川應當負有保障被服務者安全的高度注意義務。在提供酒時,對過量飲酒的顧客及同伴應當予以提醒。在作為共飲者的莫杰等人因飲酒對自身的控制力有所減弱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承擔較共飲者更重的安全保障責任。在袁華因酒醉臥倒繼而發生嘔吐的較長時間內,酒鋪人員未采取應有的救護措施,也是導致袁華未能得到及時搶救導致死亡的原因。確定鐘川對袁華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涪城法院認定袁華父母的損失為46.6萬余元,一審判決5被告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32.6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標題 [朋友聚會醉酒死亡 親屬索賠同飲者]
來源:綿陽晚報
- 上一篇:李克強:將下大力氣防治空氣霧霾和水土污染 2014/7/14
- 下一篇:中國需要改變對垃圾焚燒廠的認識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