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解除職業病員工合同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周秋敏) 員工所任職的崗位是否會職業危害,用人單位須在勞動合同中注明。昨日起,《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在廣州市法制辦網站上征集立法意見。該《規定》明確,疑似職業病病人或確診為職業病但未獲得賠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需注明職業危害防護內容
該《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須在條款注明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并約定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確認為禁忌癥時需調離原工作崗位的情形和安置待遇。
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未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另外,已確診為職業病,但未進行工傷鑒定、未按工傷保險標準獲得賠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同樣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化學中毒須1小時內上報
近年來,箱包、皮具行業“毒膠水”事件不時上演,用人單位對此卻進行瞞報。為此,該《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發生1人以上的急性化學中毒事故,應立即救援和控制,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等部門。
用人單位負責人未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單位不得解除職業病員工合同)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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