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 委員建議惡意排污入刑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如何從立法層面解決“污染環境的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成為與會人員熱議的焦點。與會人員提出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環保法應有更嚴格的刑法入罪標準、更具體的環保執法和司法制度,以及進一步增加環境對健康侵害的評估等。
【關鍵詞1】
違法成本
環保法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四種“尚不構成犯罪”,但會導致行政拘留的行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無證排污,違法排放污染物(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等。
“違法成本高”才能改善環境惡化
這一條款被認為擴大了可導致人身自由限制的違法行為范圍,因而廣泛得到認可。不過,在委員們看來,光是行政拘留還不夠,嚴重惡意的環境行為更應該入罪。
溫孚江委員表示,這四種行為目前被認為是“尚不構成犯罪”,但他認為其已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等是我國目前農村地區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屬于故意犯罪行為,應用重典治理。
周其鳳委員也表示,現在這部法律給他的一個印象是:我們不能犯罪,但是可以犯法。他認為,這會給老百姓帶來印象,即認為法律嚴禁的事情也可以干,干了還不構成犯罪。
趙少華委員認為,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是逃避監管違法排污,已經明顯構成犯罪,并不存在“尚不構成犯罪”。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云龍認為,在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對于通過暗管、滲井排放有害污染物等對人民生命健康、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行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公眾對環保法的修訂寄予了很高期望。只有打造一部真正的違法成本高的法律,才能解決環境不斷惡化的問題。”陳吉寧說。
【關鍵詞2】
環保執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等進行現場監察,如企事業單位等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環境監察機構應有行政強執權
此次草案首次明確了環保監察部門的法律地位,被認為是亮點之一。但也有委員提出,可以進一步完善環保執法的制度。
董中原委員表示,在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權限范圍內,可以增加政府即時強制的內容,比如責令停業、封存、查封、扣押等。在執法手段上,他建議考慮增加公安部門與各執法部門聯系工作機制。
此外,他還建議,應進一步明確政府的執法手段,專章規定政府監督檢查手段、權力和程序,包括現場監察權、抽樣權、封存權、責令停業權、調取材料權、合理懷疑即可采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權力以及處罰權等。
劉振偉委員表示,草案新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順了,有利于執法。不過,既然明確了它的執法法律地位,可以到現場進行檢查,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也賦予它,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關鍵詞3】
健康評估
新的草案增加了第39條,“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重視環境影響應增公害補償制度
該修改得到較多的支持。馮淑萍委員認為,加上這一條款,是個進步,體現了重視環境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不過,除此之外,應該也增加公害補償制度。她舉例表示,日本在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是全世界公害最嚴重的國家,其此后樹立的健康受害補償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使得70年代后日本沒有再發生大規模的公害。她建議,在環保法第5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后增加“受害獲賠”四個字。
馮長根委員表示,目前的一些環境事件如PX項目事件越來越普遍,而公眾對環境與健康風險也有過度反應的現象。他建議,把“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改為“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這樣,環保部門可以跟其他有關部門一起建立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規范和信息共享機制。
陳吉寧委員表示,“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應該改為“國家應該開展環境基準研究”,因為從“鼓勵”改為“應該”,才確立了國家環境標準制定的基礎。
【關鍵詞4】
信息公開
環保法草案第五章全部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環保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等,環評報告應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信息公開時間形式應有明確規定
周天鴻委員說,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中,我也附議剛才委員提出的,發現建設單位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公眾意見”有一點太泛了,現在征求公眾意見可以通過很多方式,上一個網,也是征求意見,建議應該加上“重要的項目要啟動聽證會”。
陳吉寧委員表示,現在很多信息公開,只是公開一個綜合的統計數據,其公開意義不大,國家應該依法對各監測站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監測數據進行全面的公開。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也表示,目前環保事件中的信息公開近年來被社會廣泛關注,其表示,他理解的信息公開應該有三個要素:公開什么內容、什么時間公開、采取什么形式公開。
他表示,目前的草案對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相對完備、翔實,但是對在什么時間公開、采取什么形式公開卻沒有明確規定。
“現實社會當中已經發生的很多百姓不滿意或者是大家關注的環境事件,很多都是因為不能及時公開而造成的,”他說,此外,個別政府部門還以各種理由,甚至以自己不具備公開為由而拒絕公開。他建議,在第5章信息公開中應該加上以什么形式進行公開,和在什么時間進行公開的限制性條款,這樣信息公開的內容才更完善,也便于執法。
“前不久我走了一個鄉鎮,原來青山綠水的,現在是黑壓壓的一片,整個鄉鎮那么大的面積,全部被一家露天煤礦的開發者開發了,簡直是千瘡百孔。我當時想,為了增加當地地方財政的稅收或者增加GDP的指標,把一個鄉鎮破壞到這個程度,如果我有一個攝像機我就攝下來,讓常委會看看是心痛的。
前不久有一個老總找我,我也不認識他,他說他們已經被省里有關部門批了,批了開發露天煤礦。我說我作為一個人大代表,我代表我們的老百姓說句實在話,你不要掙這個虧心錢了,你已經掙夠了,還要再掙嗎?”
——郭鳳蓮委員
“30多年高速發展,有很多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在中國賺取的利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環保成本,他們沒有支付環保成本,錢賺走了,把污染留給了我們這塊土地和天空。
希望這部法律通過之后,相關部門要抓緊解決企業和公眾反映的執法不公平的問題,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信春鷹委員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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