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點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點

1、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復——環保局批復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以上四份資料為廠房建設期間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但有些企業缺少以上各項資料,而缺少的最大原因是廠房屬于違章建筑物(不具備相關建設手續的建筑)。比如在許多地區鄉鎮、村委自己開拓的工業區、開發區,在這些地方蓋的房子沒有任何報建的手續,所以對于上述提到的資料肯定沒有。另外還有種情況是,廠房屬于1988年以前建的,在那以前我國尚未推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那以前建的廠房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從1988年以后建的房子均必須執行該制度。當然,也存在一些建筑私自改變用途的,如:原來是住宅,現在改為廠房使用,未向有關部門報批的。
2、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最易導致缺漏;
c、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組織機構、職責、權限、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堿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后的考核、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 上一篇:“墨非定律”在EHS管理中的應用 2014/8/3
- 下一篇:可怕的德國人!只因簡單的兩個字,便可怕到世界無敵 20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