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衛 · 危險因素、危險源、事故隱患、事故的區別
2014-8-29 10:36:00??????點擊:
1、危險因素是構成事故的物質基礎。它表示勞動生產過程的物質條件(如工具、設備、機械、產品、勞動場所、環境等)的固有危險性質和它本身潛在的破壞能量。
2、危險因素所固有的危險性質,還決定了它受管理缺陷和外界條件激發轉化為事故的難易程度,這種難易程度稱為危險因素的感度。感度愈高,危險因素愈容易轉化為事故。結構和能量容易發生形變和轉化的物質,也容易轉化為事故。3、有危險因素存在就有發生事故的可能,事故的嚴重程度(單元事故的經濟和勞動力的損失)與危險因素的能量成正比。因此首先要采取防止發生事故的措施,防止第一次激發,作為第一道防線;還要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防止第二次激發,作為第二道防線。4、危險因素隨著物質條件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物質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5、危險因素轉化為事故是有條件的,只要控制住危險因素轉化為事故的條件,事故就可以避免。
6、危險因素在未被人認識之前,無從采取防范措施,危險因素能直接轉化為事故,因之事故的發生雖不能絕對避免,但可以避免一切能避免的事故,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7、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8、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于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9、重大事故隱患與重大危險源的概念與構成要素。事故隱患與危險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如人走路不穩、路面太滑都是導致摔倒致傷的隱患;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方式上,如檢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等。
10、危險因素是客觀存在的,是不能絕對消滅的。因此,為清除危險因素向事故轉化的科研工作是無止境的。危險因素和管理缺陷是事故隱患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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