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前必看:《技術實務》300個考點匯總
【消防基礎知識篇】
1.燃燒可分為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燃燒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助燃物)和溫度(引火源)。
2.可燃物的數量是火災嚴重性與持續時間的決定性因素。
3.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反之則越小。閃點與可燃性液體的飽和蒸氣壓有關,飽和蒸氣壓越高,閃點越低。當
4.汽油的閃點為-50℃,煤油的閃點為38~74℃,根據閃點的高低,可以確定生產、加工、儲存可燃性液體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閃點<28℃的為甲類;閃點≥28℃至<60℃的為乙類;閃點≥60℃的為丙類。
5.自燃點越低,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就越大。
6.氣體燃燒方式分為擴散燃燒(如燃氣做飯、點氣照明、燒氣焊等)和預混燃燒(汽燈的燃燒)。
7.液體燃燒分為:閃燃(最低溫度)、沸溢、噴濺。
8.噴濺發生的時間與油層厚度、熱波移動速度以及油的燃燒線速度有關。
9.固體燃燒分為:蒸發燃燒、分解燃燒、表面燃燒、煙熏燃燒(陰燃)、動力燃燒(爆炸)。
10.火災的分類(考試熱度:★★★★)
11.熱量傳遞3種方式:熱傳導、熱對流、熱輻射。
12.煙氣流動的驅動力包括室內外溫差引起的煙囪效應,外界風的作用、通風空調系統的影響等。
13.建筑火災發展的幾個階段:初期增長階段、充分發展階段、衰減階段。
14.滅火的基本原理與方法:冷卻、隔離、窒息(一般氧濃度低于15%時,就不能維持燃燒)、化學抑制(化學抑制滅火的滅火劑常見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15.可燃粉塵爆炸應具備三個條件,即粉塵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塵必須懸浮在空氣中并與空氣混合到爆炸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火源。
16.粉塵爆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連續性爆炸是粉塵爆炸的最大特點,因初始爆炸將沉積粉塵揚起,在新的空間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點火能量較高,一般在幾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熱表面點燃較為困難;
(3)與可燃氣體爆炸相比,粉塵爆炸壓力上升較緩慢,較高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破壞力強。
17.空氣中含水量越高,粉塵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隨著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濃度極限范圍擴大;有粉塵的環境中存在可燃氣體時,會大大增加粉塵爆炸的危險性。
18.不同的物質由于其理化性質不同,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種物質,在不同的外界條件下,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如在氧氣中的爆炸極限要比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范圍寬,下限會降低。
19.常見引起爆炸的點火源主要有機械火源、熱火源、電火源及化學火源。
20.某一炸藥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炸藥的敏感度。
21.易燃氣體分為二級。Ⅰ級:爆炸下限<10%;或不論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極限范圍≥12個百分點;Ⅱ級: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極限范圍<12個百分點。實際應用中,通常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
22.氣體中所含的液體或固體雜質越多,多數情況下產生的靜電荷也越多;氣體的流速越快,產生的靜電荷也越多。
23.易燃液體分為三級。
(1)Ⅰ級。初沸點≤35℃;
(2)Ⅱ類。閃點<23℃,并初沸點大于35℃;
(3)Ⅲ類。23℃≤閃點≤35℃,并初沸點大于35℃;或閃點大于35℃并≤60℃初沸點大于35℃且持續燃燒。實際應用中,通常將閃點<28℃的液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將閃點≥28℃且<60℃的液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將閃點≥60℃的液體歸為丙類火險物質。
【建筑防火篇】
1.建筑防火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總平面布置、建筑結構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區分隔、安全疏散、防煙排煙、建筑防爆和電氣防火。
2.爆炸極限和自燃點是評定氣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閃點是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熔點和燃點是評定其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標志參數。
3.儲存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閃點<28℃為甲類,閃點≥28℃且<60℃為乙類,閃點≥60℃為丙類。(考試熱度:★★★★)
4.儲存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爆炸下限<10%為甲類,爆炸下限≥10%為乙類。
5.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該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考試熱度:★★★)
6.民用建筑的分類:(考試熱度:★★★★★)
7.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屬性、建筑構配件結構特性、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
8.廠房與倉庫的耐火等級與平面布置重要考點:(考試熱度:★★★★)
①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②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③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④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⑥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⑦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和倉庫內。
⑧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⑨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⑩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a.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b.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c.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d.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e.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9.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考試熱度:★★★★★)
10.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考試熱度:★★★)
注:任何兩處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6m
11.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考試熱度:★★★★★)
注: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
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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