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角解讀
新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已經通過,將于2014年正式發布實施。重點內容先了解一下。
安全生產法深度解讀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和調整范圍
1明確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調整范圍:
(1)刪除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內容。
(2)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針和機制
1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
將現行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修改為如下: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2政府編制安全生產規劃:
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1擴大了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范圍:
規定冶金、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2增加了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
新增規定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
3規范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程序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后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4明確了施工單位的職責
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并保留完整記錄。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監理單位的責任
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高危建設項目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6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
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設施的預防效果進行評價,與《職業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
高危建設項目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安全設施驗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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