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樣處罰員工要不得!
三. 國外做法
根據文獻資料,查到了這些結論:
法國明確規定禁止企業罰款權,瑞士、日本和香港則肯定企業罰款權。
法國在禁止企業罰款權的同時,雇主有權要求雇員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保證其忠實地履行職務,在某種程度上使雇主的利益得到照顧。
四. 觀點總結
目前企業用人關系的管理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是安監部門,涉及到糾紛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或者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
根據以上信息,總結如下兩個結論:
1、在民法中,傾向于保護勞動者,不允許處罰;在商法中,在商業合同中,允許企業有求償權,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
2、企業擁有經濟處罰權,在2008年以前,有部分條例允許企業有經濟處罰權,但是近幾年,立法和法院判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不再允許企業擁有經濟處罰權。特別是近期,不少企業在這方面吃過虧。
五. 解決此類問題辦法
1、在我們的勞動手冊等公司規章、制度中避免“罰款”字眼的出現。根據一些案例來看,企業內部文件中,出現“罰款”等字眼,在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企業不利結果居多。
2、采用賠償的辦法。 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賠償可以從工資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參考:《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二條等。
3、采用績效考核的辦法: (比較靠譜的,且通用的)
這個需要人事部門主導或者配合,將企業發給員工的薪水,分為工資和績效工資。工資是受《立法法》保護的公民財產,但績效工資、獎金沒有明確。
績效部分,企業有權按照內部規定,發放績效獎金或者扣除績效獎金。
六. 其他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對錯之分,不是企業的一種處罰手段。
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企業沒有足夠的理由,只要按照勞動法給予合理的補償,即可以跟員工解除合同。
對于“開除”,只是沿用了以前的舊稱,只有政府系統才有開除一說,企業一般是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合同和不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合同。
以上是我的對企業對員工經濟處罰權的一些分析,關于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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