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角解讀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的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有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等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生產經營單位有高危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等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規定
1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礦山、冶金、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設置、考試、注冊、執業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十一、對安全生產相關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確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2主要負責人
規定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決策權并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經理、廠長等。
3事故隱患
規定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重大事故隱患
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5重大危險源
對重大危險源概念進行了修改,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辨識確定的危險設備、設施或者場所(包括場所和設施)。
6生產安全事故
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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