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環保廳修訂《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管理辦法》 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審核管理辦法》
為落實2014年甘肅省環保工作會議精神,確保全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公信力,進一步明確職責,規范全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管理,使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在統一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定穩定運行。依據新的有關技術規范,對《甘肅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甘環發〔2012〕13號)修訂后,省環保廳環境監測處與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召開2次會議進行討論,并征求廳領導、廳機關有關處室以及14個市州環保部門的意見,最后召開全省環境監測站長對接會反復討論通過后進行了下發各市州。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管理辦法》與2012年制定的《甘肅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相比較,一是增加了考核與責任追究內容,明確違反《辦法》如何追責,特別是剔除正常監測數據、編造數據或更改原始監測數據、授意或故意出具虛假監測數據、授意或故意修改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參數、授意或故意遮擋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采樣系統、授意或故意損壞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部件、隨意撤銷或變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等行為的責任追究;二是將2012年以來國家頒布的有關5個新標準規范的要求納入本辦法;三是在章節安排上,將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內容進行合并,將原有自動站變更章節內容合并入點位和站房管理,使各章節內容更為緊湊;四是進一步明確了省環保廳、省站、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各級環境監測站在自動監測站管理上的職責分工,規定了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的服役年限;五是規定了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的必測項目,在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中要求各級監測站應將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管理納入全站質量管理體系,并新增了新建/更新設備的環境質量自動站驗收程序,以及設備故障的處理方式等;六是在數據管理章節進一步明確了無效數據判別、數據時效性、異常數據上報和處理等方面的內容;七是根據新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甘肅省地表水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考核細則》和《甘肅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考核細則》進一步完善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管理、運行考核等內容。
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審核工作,強化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我省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數據的代表性、完整性、準確性、精密性和可比性,依據有關技術規范,制定了《甘肅省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審核管理辦法》。
來源:甘肅環境監測處
- 上一篇:第一次中日韓空氣污染政策對話會舉辦 2014/3/24
- 下一篇:企業培訓員工,費用由誰出? 20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