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就環保法修訂和刑訴法解釋草案等立法情況答記者問
中國新聞社記者:
想請問環保部的有關負責人,任何一部法律出臺之后,都面臨落地的問題,在新的環境保護法當中,對處罰和監督的力度進一步加強,在環保部有什么具體的新措施?
2014-04-24 17:18:41
別濤:
我們初步考慮了四點設想。第一,組織學習,要熟悉新法的新規定、新制度、新措施。第二,廣泛宣傳,要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運用各種信息媒體,向社會廣泛的宣傳,傳播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新規定、新要求,增強公眾的環境法制的意識。第三,組織培訓,既包括環保部內部人員的培訓,也包括對企業的培訓,特別是重點排污企業的培訓,提高企業環保守法的自覺性。第四,要加強法律的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過嚴格的執行才能落地,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將有力的推動這部新法的貫徹實施。
2014-04-24 17:18:59
中央電視臺記者:
我想問李主任刑訴法的解釋中關于不起訴方面,增加了被害人起訴方面,這是從哪些方面考慮的?
2014-04-24 17:21:35
李壽偉:
附條件不起訴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新增加的,規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中,是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并對他進行監督教育,一般有六個月至一年的考驗期。考驗期滿符合條件的,檢察院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個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另外,在審查起訴的環節當中,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規定凡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都要把不起訴決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有申訴的權利,也有權直接將這個案子起訴到法院。這涉及到兩個程序的關系問題。對于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能不能起訴?我們和有關部門研究,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是一個特別的程序,而前面講的是一般案件的程序,一般來說是特別規定優先于一般規定。
2014-04-24 17:21:59
李壽偉:
還有一個考慮,從附條件不起訴設立的目的來講,未成年人悔罪、考驗期滿,人民檢察院綜合各種情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個時候被害人另行向法院起訴,會使這個制度虛置。這里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保護被害人的權利有一個平衡,綜合考慮,明確被害人對這類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充分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解釋中又重申了無論是前面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還是后面的不起訴決定,都要聽取被害人的意見,還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訴權。如果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要作出糾正。
2014-04-24 17:24:14
人民日報、人民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有三個關于環境保護法的問題。第一,關于第66條的訴訟時效問題,要求對于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實效是三年,有的委員提到三年對于家庭貧困的條件艱難的受害者來說太緊張了,他們很容易得到不到補償,這個時間是怎么定的?第二,關于環評機構和監測機構的終身責任問題。在地方上,有一些地方存在環評機構和監測機構的人員不深入現場,還有個別存在利益關聯,能不能以終身責任的方式,加強對他們的監督?第三,關于人員編制,這次的法律亮點就是對于具體的執法權,包括現場檢查權都作出了細化的規定,很多地方上的執法機構實際上是事業單位,沒有編制和收入的保證,從解決執法權問題的從這點怎么給予他們雙方面的利益保證?
2014-04-24 17:26:19
袁杰:
第一,第66條關于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目前規定了三年,這已經比一般民事訴訟時效期間提高了一年。而且我們也規定了這個時間起算是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開始。此外,還有律師、社會公益組織等,對于受害人可以從多個角度來進行幫助,因此,第66條維持了現在這樣的規定。
第二,你提到環評機構,我們在調研的過程中,也聽到很多的意見。在第65條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這些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專業性機構規定連帶責任。如果他們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比如他們和廠家勾結,比如在監測設備上造假,在運營防治污染的設施時,或者維護設施的時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其他的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他們予以約束,是比較嚴格的規定。
2014-04-24 17:27:05
別濤:
現在第24條專門規定,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你對這一條的理解是對的。依據該規定,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在這個條款的形成過程中,環保部、法工委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做了認真研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結合國家關于機構編制管理的精神,綜合考慮后做出了環保部門委托的監察機構有權進行現場檢查。我想特別強調的是,環境監察機構依據該法行使的職能,其法律性質是明確的,即環境監察機構有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2014-04-24 17:44:12
阿思達克通訊社記者:
謝謝,我想問一下,關于征收環境保護費的規定是基于什么方面的考慮?這與將來要立法的環境保護稅有什么關系?謝謝。
2014-04-24 17:44:35
信春鷹:
這是一個銜接性的規定。現在是用征收排污費的方式管理。因為現在這個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來要用環境保護稅來取代排污費,所以你的理解是正確的,要逐步從“費”走向“稅”。
2014-04-24 17:45:09
趙英民:
區域聯防聯控,是目前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尤其是大氣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目前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正在緊鑼密鼓的推動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應該說在這方面還是取得了比較積極的進展。比如,前不久,就在今年年初,發生重污染天氣事件的城市,都按照程序啟動了應急機制,現在也正在研究在這些區域推進共同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例如機動車的異地統管等。另外,環保部也在組織對這些區域的執法檢查工作,其他相關工作都在積極的推進。我們相信,隨著工作的深入,特別是這次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會給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2014-04-24 17:46:27
中國證券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條文第52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部在這方面是如何考慮的?后期還有哪些配合的措施?謝謝。
2014-04-24 17:52:41
別濤:
第52條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是新增加的措施。環保法的修改特別注重經濟政策和市場手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我們應對環境污染的經驗和教訓,也參考國外的實踐后提出新措施。其主要的對象是擁有較高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自2007年以來,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一直在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2013年初,兩個部門又開始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去年兩個部門提出了試點報告,國務院領導非常支持,要求我們進一步總結經驗,擴大試點,這次在環保法的修改過程中,我們根據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增加了環境保險的規定。下一步環保部將繼續會同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項:一是要鑒別、篩選高風險的企業,拿出相應名單;二是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三是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攜手推進。推行環境保險制度,最終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環境風險,發生環境風險損害之后,通過保險機制,合理分散環境風險,讓環境得到救濟,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補償。
2014-04-24 17:53:35
主持人 鐘雪泉:
今天的發布會就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14-04-24 18: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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