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深度角解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狀態報告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狀態報告的內容客觀真實、采取的措施符合相關要求。
88、 新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和代治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1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稅前扣除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預防、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費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與《職業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強化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違法范圍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的危險物品以及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三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發生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并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停止向違法企業供應動力等資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在三日之內報告整改措施和執行情況。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知有關單位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單位用電、水、氣和火工品供應等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1)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批準該建設項目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經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后,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生產經營單位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效果評估報告的;未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體系,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生產狀態報告、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或者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9)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在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環境專家:滇池治理初步接近拐點 2014/7/9
- 下一篇:圖說公車逃生技巧(圖片) 2014/7/8